為什麼台灣法規裡找不到「碳權」?
揭開「減量額度」背後的法律、主權與政策考量
在古希伯來語中,命名(Naming)不只是給一個標籤,而是賦予本質與界線。當神給光命名為「晝」,給暗命名為「夜」時,就是在確立它們的屬性與運作規則。同樣地,法律上的命名決定了事物的本質。台灣政府不叫它「碳權」而叫「減量額度」,正是為這個制度確立了界線:它不是天賦的財產權利,而是基於實際行動所獲得的額度認可。
一個大家都在用,但法律不承認的詞
如果你去參加任何一場 ESG 研討會,或是看財經新聞,你一定會聽到「碳權」滿天飛。
大家都說:「我們要買碳權」、「我們有碳權可以賣」。
但如果你去翻閱台灣碳定價的母法—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全文 63 條,你會發現一個驚人的事實:
「碳權」這兩個字,在法條裡一次都沒有出現過。
法條裡用來指代這個概念的正式名詞,叫做「減量額度」(Emission Reduction Quota)。
這不是立法者偷懶,也不是文字遊戲,而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法理選擇。為什麼政府要刻意避開國際通用的「碳信用」(Carbon Credit)以及市場俗稱的「碳權」?這背後有三個層次的產官學研深層考量。
考量一:法律精確性 — 避免財產權與金融爭議
為什麼不用「碳權」?
在法律體系中,「權」(Right)代表著一種天賦的權利或受法律絕對保障的財產權(例如:財產權、專利權)。
但溫室氣體的排放,在環境法理上並不是一種天賦人權。政府基於環境保護,隨時有權力透過總量管制來限縮企業的排放總量。
如果政府核發的憑證叫做「碳權」,未來當國家為了達成淨零目標,必須強制削減企業的排放額度、或是註銷某些過期的憑證時,企業可能會跳出來主張:「這是我的財產權!政府侵害我的碳權,必須申請國賠!」
為了避免這種違憲與財產權爭議,政府不能賦予它「權力」的地位,而是將其定位為一種「特許的額度」。
為什麼不用「碳信用」?
國際上普遍使用 Carbon Credit(碳信用)。但在台灣法律中,「信用」一詞(如信用狀、信用合作社)帶有強烈的金融與特許金融業務色彩。如果將其直接入法為「碳信用」,未來可能會在金管會的金融監理、以及會計師的財報認列(IFRS)上產生極大的法規衝突與解釋空間。
💡 結論:使用「額度」(Quota / Amount)是最中性、最符合行政法理,且最不會產生後續訴訟爭議的用詞。
考量二:國家主權防線 — 區隔國際民間標準
「碳信用」(Carbon Credit)在國際上已經成為一個廣泛的集合名詞。目前全球最大的自願性碳信用發行機構,是像 Verra (VCU) 或 Gold Standard (GS-VER) 這樣的外國獨立民間機構。
如果台灣法規直接承認「碳信用」,等於變相承認這些不受中華民國政府監管的民間機構,具有發行台灣法定抵減工具的能力。
使用「減量額度」作為法定名詞,是為了在法律邊界上畫出一條清晰的主權防線:
- 減量額度 = 中華民國環境部依據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,透過國家認可的方法學與查驗機構,所核發出來的法定憑證。它具有抵減台灣碳費的法律效力。
- 國際碳信用 = 泛指國際上其他機制核發的憑證。除非經過環境部特別「認可」(轉化為台灣法規下的國外減量額度),否則它們在台灣的法規體系內是不具法定抵減效力的。
💡 結論:這確保了台灣不會將國家減碳的標準與碳費的稅基,拱手讓給不受台灣政府監管的國際民間機構。這是一場標準設定權(Standard-setting power)的捍衛戰。
考量三:政策引導 — 強調「實質減量」,而非「金融炒作」
在總量管制與交易(Cap-and-Trade)的體系下,名詞是有嚴格對應關係的:
- 政府發給企業可以合法排碳的配額,叫做「排放額度」(Emission Allowance)。
- 企業自己去執行減碳專案,額外省下來的配額,叫做「減量額度」(Reduction Credit/Offset)。
這兩個詞放在一起看,邏輯就非常清晰:一個是排碳的額度,一個是減碳的額度。
台灣政府希望企業聚焦在「減量」(實質把碳排降下來)這個動作上,而不是把它當成一個純粹的低買高賣的金融商品來炒作。
叫「減量額度」,就是在時時刻刻提醒企業:這張憑證的背後,必須對應著工廠裡真實發生的減碳行為,以及可被查證的確碳數據。
為什麼這對你的企業很重要?
你可能會問:「叫什麼名字有差嗎?反正大家聽得懂就好。」
在實務運作上,真的有差,而且價值數百萬。
當你的企業高層說:「我們去國外平台買一點『碳權』來抵明年的碳費吧。」 如果你的承辦人員不懂這個法律名詞的差異,真的跑去買了幾萬噸的 VCU(Verra 碳信用),結果到了申報碳費時,環境部會告訴你:「對不起,這不是法定的『減量額度』,不能抵減碳費。」這幾百萬的預算就等於白花了。
名詞校準清單
為了確保內部溝通與外部合規不出錯,請將以下名詞對齊:
| 市場俗稱 | 台灣法定正式名稱 | 適用場景 |
|---|---|---|
| 國內碳權 | 國內減量額度 | 抵減台灣碳費(上限 10%)、國內供應鏈要求 |
| 國外碳權 | 國外減量額度 | 抵減台灣碳費(上限 5%、限非高碳洩漏行業,且須經環境部認可) |
| 國際碳信用 | (非法定名詞,視為一般商品) | 企業自主 ESG 碳中和宣告、部分國際供應鏈要求(不可抵碳費) |
結論:名不正,則言不順
孔子說:「名不正,則言不順;言不順,則事不成。」
在碳定價這個高度依賴法規創造出來的市場裡,「定義」就是一切。你在管的是虛無縹緲的「權利」,還是紮紮實實的「數據」?
下一次,當有人向你推銷「碳權」時,請先冷靜地問他一個問題: 「請問你說的是環境部核發的『減量額度』,還是國際民間機構發行的『碳信用』?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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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盤點企業持有的碳資產:釐清目前持有的是國際碳信用(如 VCU),還是國內法定的減量額度
- 在簽署任何碳相關採購合約時,請法務務必確認合約標的物是否符合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對「減量額度」的定義
David's Take
第一次仔細研讀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時,我對「減量額度」這個詞的精準度感到非常驚艷。這展現了立法者極高的法理素養與防禦意識。市場上喜歡用「碳權」是因為它聽起來有價值、好炒作;但政府堅持用「減量額度」,是為了守住法治與主權的底線。我們作為確碳的專業從業者,有義務把這條底線跟客戶講清楚,別讓他們在名詞的迷霧中花冤枉錢。
本文所有法規引用經逐條核對原文,計算公式基於官方最新公告。
— 王駿瑋|David Ishayahu|確碳證據包設計者
Certicarb™ 確碳|碳數據管理 創辦人暨執行長・2026-06-04 審閱
📌 本文引用依據(截至 2026-06-04)
- ・減量額度定義: 氣候變遷因應法(第 3 條第 13 款,2023.02.15 修正公布)
⚠️ 法規可能已更新,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。如需確認,歡迎透過 LINE 官方帳號聯繫。
📎 資料來源
- ・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(2023.02)

💬 常見問答
台灣法律中有「碳權」這個詞嗎?▼
沒有。「碳權」只是市場俗稱。在台灣的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中,法定的正式名稱是「減量額度」(Emission Reduction Quota)。
為什麼不叫碳權而叫減量額度?▼
主要基於三個考量:1. 法律精確性,避免將其視為不可侵犯的財產權而產生違憲或國賠爭議。2. 避免與「信用」一詞產生金融法規衝突。3. 確立國家主權防線,區隔不受台灣政府監管的國際民間碳信用(如 VCU)。
減量額度跟碳信用有什麼不一樣?▼
「減量額度」是由台灣環境部依法核發,可用於抵減台灣碳費的法定工具。「碳信用」(Carbon Credit)多指國際民間機構(如 Verra, Gold Standard)核發的憑證,除非經環境部特別認可,否則無法用於台灣碳費抵減。